文件名或作者相同能直接认定串标吗?

板块:行业新闻 发布时间:2024-08-07 16:32:10 作者:王蕾 阅读量:168

摘要: 随着电子采购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文件名、作者信息、创建码以及制作机器码等数据成为了审计和审查过程中的重要线索。那么,这些信息相同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串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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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在政采领域,串通投标(简称“串标”)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它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原则,损害了公共利益。随着电子采购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电子投标文件中的文件名、作者信息、创建码以及制作机器码等数据成为了审计和审查过程中的重要线索。那么,这些信息相同是否可以直接认定为串标呢?

串标概述
   串标是指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或投标人与评标专家之间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而采取的各种非法串通行为。这种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重影响了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文件名、作者信息、创建码及制作机器码相同能否直接认定串标?


- 文件名相同的情况:

   文件名是文件存在的标识,用于区分和引用存储在计算机存储设备上的文件。文件名相同可能只是巧合,或是由于投标文件的命名规范、模板等原因导致。在没有其他证据支持的情况下,仅凭文件名相同就认定串通投标是不充分的。

- 作者相同的情况:

   作者是指创建或生成文件的用户或程序,主要目的是标识文件的来源。对于创建者相同的情况,可能存在多种原因,如使用同一模板文件进行修改,或是计算机名被设为同一个名称。此外,如果作者和创建时间均相同,则这两份投标文件可能有所关联,但这也需要其他证据加以佐证。

- 创建码相同的情况:

   创建码是指在创建某个账户、应用程序或服务时,系统生成的唯一代码或标识符。创建码一致意味着不同的文件可能基于同一源文件制作。创建码相同的原因包括使用同一模板、未彻底清除模板信息、共享资源或软件故障等。

- 制作机器码相同:

   机器码指的是软件根据计算机的硬件信息生成的一串无规律的字符串,由于每台计算机的硬件信息不同,因此生成的机器码也是唯一的。制作机器码一致仅能证明供应商使用同一台电脑制作投标文件。


法律依据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以下简称87号令)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综合判断
    尽管文件名、作者信息、创建码或制作机器码相同可能引发串标嫌疑,但并不能直接认定为串标。判定串通投标需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包括但不限于纸质投标文件的具体内容、投标人的独立性与相互关联性、纸质文件间是否存在雷同现象,以及是否存在其他违规操作行为等。

结论
   综上所述,串通投标的认定通常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和标准,在缺乏充分证据的情况下,不应轻易作出串通投标的认定。在处理此类问题时,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

建议
   建议代理机构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完善流程,特别是在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与审核环节上,应建立更为严格的监控机制。采用多种技术手段进行比对和分析,以确保判断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引入人工智能比对系统,对所有电子投标文件的关键信息进行自动比对和筛选,有助于提高识别串标行为的能力。

   标事通的标书查重为甲方招标人、招标代理提供了一套智能化评标软件,可以辅助判断投标异常行为的检测工具。通过查重比对,实现两份及两份以上标书内容的相似度检查,包括表格、文字、图片、作者等的雷同检查,将相似度过高的部分进行异常提示,辅助工作人员快速掌握异常情况,更好的规避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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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串标标书查重

来源:标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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